• 武义县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凭证实施办(试 行)(征求意见稿)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3-10-02  /  浏览:1407 次  /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渠道,加快房屋征收安置速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我县开展了《武义县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凭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编制工作,目前,《办法》已编制完成。

为了让公众充分了解《办法》内容,现进行公示,征询公众意见。

意见征求时间为2023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共7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稿可在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zjwy.gov.cn)查阅。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旧城改造工作专班,地址:武义县南门街33号。

2. 通过电话联系:0579—89087510

武义县旧城改造工作专班

2023年9月16日

武义县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凭证实施办(试 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渠道,加快房屋征收安置速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武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武政办﹝2022﹞20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县范围内因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房票的定义

货币化安置凭证(以下简称房票)是指旧城改造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生效并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具并发放,并在房票安置房源超市中购买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用房,下同),兑付解决安置的一种记名凭证。

三、房票的管理

旧城改造专班负责房票的备案、监督管理等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具体执行房票安置政策,做好房票开具、发放、登记等执行事项;建设局负责房源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等相关工作;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做好各银行的监督与协调工作;信访局、发改局、公安局、税务局、资规局、审计局、人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房屋征收的出资单位负责补偿资金(含奖励)等相关经费保障和承办银行手续类对接工作。

四、房票的内容

房票应当记载房票安置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记载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房票安置奖励等内容。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或其确定的直系亲属(仅指被征收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统称为“房票记载人”。

房票样式统一制定。房票一式三联,旧城改造专班、房屋征收的出资单位和房票记载人各持一联。其中结算联由房票记载人领取,购房时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结算售房资金。

五、房票的发放

(一)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生效并腾空房屋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凭房屋征收协议、身份证明,在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结算时向被征收人开具并发放房票。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被征收人可以确定其直系亲属为房票记载人申请开具房票。被征收人申请以非本人名义开具房票时,应向旧城改造专班申请办理记载人变更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原房票;

2.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变更依据资料(含法律文书或公证文书);

4.其他必要资料。

(三)因房票记载人死亡需变更记载人的,应向旧城改造专班申请办理记载人变更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原房票;

2.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变更依据资料(含法律文书或公证文书);

4.其他必要资料。

(四)房票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向旧城改造专班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补发申请书;

2.登报公告遗失材料;

3.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其它必要资料。

六、房票的使用

(一)房票限定在武义县范围内使用,选择在房源超市中购买房屋的,不限制购买套数、不限制购买面积、不限用途类型。房票可每张单独使用,也可多张组合使用。

(二)在房源超市中购买商品房的,由房票记载人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记载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超过房票金额的,超出部分金额由房票记载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房票记载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少于房票金额的余额部分由旧城改造专班在房票有效期内重新开具房票。原房票总额已使用90%以上且少于50万元的,房票记载人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旧城改造专班申请直接兑现货币。领取的货币为票面剩余金额扣除未使用部分的房票安置奖励后,按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予以兑现。

逾期未使用的票面金额,视同房票记载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奖励部分,并按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予以兑现。

(三)房票记载人确定认购商品房时,应当将房票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票拆分使用的,房票记载人需向旧城改造专班提出申请拆票后再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房票后依据有关规定与房票记载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拆票金额由房票记载人按照商品房买卖相关付款金额确定(拆票金额不低于首付款),但购买同一套商品房仅限一次拆票。拆票后,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旧城改造专班收回原发放的房票。

(四)房票在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结算时发放。房票的使用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五)房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和套现。

七、房票的结算

房票票面金额包括权益金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以及房票安置奖励。

(一)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空奖励,集体签约腾空奖以及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等,不再单独兑现,一并纳入权益金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并入权益金额。

(二)房票安置奖励:被征收人在房源超市中购买商品房,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划拨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的20%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出让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的25%予以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不再同时享受货币补偿奖励。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记载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等,每月与房屋征收的出资单位结算一次。购买现房的,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房屋征收的出资单位支付房票金额的100%;购买期房的,房屋征收的出资单位在买卖合同备案之后支付房票金额的40%,房屋主体结构结顶验收后再支付房票金额的60%。金额款应当拨付至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票金额等同于等额现金收入,可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

(四)使用房票购房,享受房票购房补贴所购商品房,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备案合同。若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撤销备案合同的,应经旧城改造专班审批同意,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房票金额。

(五)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六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

八、其他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房票记载人对房票进行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旧城改造专班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四)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后,按照新购房屋所在地政策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房票安置协议签订生效后,在五年(含)内被征收人也可依据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实施单位审核证明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五)被征收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购买商品房(现售、预售)的,取得房票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兑付手续。如该房屋征收项目终止的,引起的相关购房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列入房源超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我县政府部门签订责任承诺书,房票使用等同于现金支付,给予房票记载人享受不低于其他购房者优惠待遇,不附带任何限制条款,同时所售商品房价格严格按照备案的一房一价销售,不得捂盘惜售。

(七)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旧城改造专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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