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武义购房奖励的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5-12-07  /  浏览:4882 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6号)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采用银团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按照一定比例,切块银行信贷资金,用以扶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房地产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效果现场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定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落实差别化商业信贷政策。申请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不再要求提供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执行首套房房贷政策。对拥有2套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根据具体情况审慎把握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鼓励金融机构缩短房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对于认真落实住房信贷政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的存储支持。

  3.落实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全面清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障碍和门槛,继续推进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职工在我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我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现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购买商品住房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在省内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县范围购买住房的本县户籍职工,符合我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优化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

  1.对楼面价占平均售价的比例高于50%(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受理清算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

  2.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凡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县政府给予购房人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为该宗房产交易实际入库营业税及契税额的一半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投放机制

  1.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管理,有序组织出让;提高单宗土地的供应面积,限制非普通商品住宅建设,着力提升住宅小区的建设品质;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拍价格,严格出让土地条件审核,对于政策处理未到位的土地,原则上不予出让。

  2.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允许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转换用途,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开发建设。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购在建项目后再开发转让的,由企业提供购入时的发票等证明材料,按照差额交纳营业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对房地产企业在合并、分立等重组过程中,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对房地产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对房地产企业股权(产权)转移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行为,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

  五、优化房地产项目行政许可流程

  1.在不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用地性质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并经阳光公示无异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审核,可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对项目规划作局部调整。为满足合理的自住和住房改善需求,今后房地产项目住房户型,不再执行“90/70”政策。

  2.简化施工招投标程序,对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和是否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有国有资金投资但非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邀请招标。

  3.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设内容部分已竣工,在建部分与已竣工部分有明确区域划分,且不影响已竣工部分交付使用的,允许项目分期进行规划竣工核实。

  4.房地产项目在竣工验收时,超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建筑面积,属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无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由规划部门先行规划竣工核实,待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办证时再行补缴属合理误差部分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

  5.简化房产登记办理手续,加快办理速度,房地产项目规划测绘和房产测绘可由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中介机构统一测绘,测绘报告作为规划验收和房产登记的依据。

  6.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人防当期应建面积纳入后期建设,并已在建筑方案及后期设计中明确全部人防应建面积的,可在后期审批时统一核算。

  7. 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原来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预缴改为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但尚未粉刷之前申报征缴。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1.严把商品房预售关。强化商品住房预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条件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行一房一价,并在售房现场公开,依法严肃查处虚假广告扰乱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严格执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款项专款专用。

  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等房地产从业主体诚信系统,加大新闻媒体宣传、监督力度,树立诚信经营先进典型,曝光不诚信的房地产企业,切实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新批较大规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广告宣传,可参照《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武政发〔2015〕76号)招商类项目执行。

  七、强化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1.加强新建商业中心、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交通、公共自行车站点等设置,营造快捷方便的交通环境。对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出让土地但未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用地红线退让部分及用地红线以外公共部分的人行道、绿化、路灯等基础设施,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建设,政府视情给予100~200元/m2补助。今后新出让房地产项目开发用地,要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地块周边必须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主体。

  2.重点区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城市景观照明(亮化)建设的,可由开发商统一设计,报规划、市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开发商负责建设,县政府给予相应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工程结算审核造价的50%。后续维护费用由开发商负责。

  3.住宅小区的物管用房按国家规定标准规划设计、建设使用,不得少建、降低标准或移用。

  八、加大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力度

  1.研究制定全县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对各类引进的人才,除按县委办〔2013〕53号文件给予奖励外,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再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对为企业服务满五年以上的高层次引进人才,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在武义县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其中,院士补贴100万元,国家级重点人才补贴80万元,省部级重点人才补贴60万元,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补贴15万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才补贴3万元。

  (2)对毕业5年内在武义就业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首次购买武义县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2万元。

  以上购买商品住房补贴与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2款的商品房购房补贴可同时享受。

  2.加强住房困难群体的保障工作。切实抓好住房保障规划的落实,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公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放宽廉租住房、公租住房准入条件,加大低收入困难家庭保障力度。

  3.拓宽保障性住房房源的筹措渠道。打通征迁安置房和商品房通道,鼓励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商品房方式安置。在规定的期限内,房屋被征收人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政府按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及一定比例奖励金额的总额,向房屋被征收人发放“购房券”,开发商应给予被征收人适当优惠。

  九、提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2.对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住宅小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其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 县财政按小区每套(户)100元/年安排专项资金,拨付给小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作为小区管理专项经费,其中部分可用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和奖励。

  4.小区生活垃圾定点收集,由县环卫部门集中清运,清运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不再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十、发挥武义县房地产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鼓励县房地产业协会、装饰装修企业联合举办房博会,开展品牌宣传、客户联谊、产品优势展演等活动,以促进房地产消费。县政府按每次10万元予以补助。

  十一、营造房地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1.加强民工工资纠纷调解,引导民工依法讨薪;及时掌握房地产业领域涉稳动态,严厉打击违法房闹、违法集资、违法讨薪等违法行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加大“温泉名城、养生武义”的宣传力度,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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