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比标准高十倍 专家称一家必然垄断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3-05-04  /  浏览:2619 次  /  


  见习记者 栗泽宇 本报记者 陈锋 北京报道

  两份完全一样的公证,重复收费;一纸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比标准高了十倍;公证行业成为令人羡慕的高收入行业……近年来,公证收费持续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依据国家法定权利收取费用、定位为非营利机构的公证机关,已被卷入高收费与高收入的漩涡。

  “一个地方只有一家公证机构,必然会出现滥用垄断地位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5月3日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表示,通过改革打破垄断,是解决备受诟病的公证收费乱象的根本之道。

  高收费争议

  4月11日下午2点,位于北京市安定门附近的北京东方公证处刚开门不久,等候大厅里的座椅已经几乎没有空位。李女士和母亲在此等候已久,其母亲想为名下的一套房产立一份遗嘱。

  东方公证处工作人员告知李女士,要办理遗嘱,需要其母亲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至于收费标准,工作人员指着墙上悬挂的《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说,遗嘱公证每件收费400元。“不过像您家这种情况,需要缴4000元。”工作人员的话让李女士心里一沉。

  据李女士介绍,其母亲在西城区六铺炕地区有一套老楼房,是父母婚后享受福利分房所得,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1万多元的价格买下产权。十几年前,父亲去世后,房屋过户到母亲名下。

  按照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说法,李女士的母亲需要先办理一份财产继承公证,即李女士的母亲继承其父亲50%的房产。

  根据《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的规定,当年李女士父母的购房价不到2万元,这项公证需支付近400元,但为何公证处称要缴4000元呢?

  “这项收费规定是针对商品房的,其他房产继承是平房40元/平方米、楼房60元/平方米。您的房子如果是60多平方米,大概要缴4000元左右。”工作人员如此解释。

  工作人员的说法让李女士无法接受,她认为公证收费标准很不合理,一下子就多收了十倍,最终李女士和母亲放弃办理公证。

  与李女士选择等待不同,郭女士需要公证的事情她等不起。

  郭女士的儿子在法国要上一所大学,法国校方要求提供高中毕业证明和高考成绩并公证。因为学校催得紧,为了节约时间,郭女士一下办了两份公证,一份先给儿子寄过去,另一份送到大使馆去认证。

  因为牵扯涉外事项,需要法语翻译,所以除了100元的公证费外,郭女士还需要另外支付130元的翻译费,“我两份内容一样的公证,连名字都没换,他们却收了两份翻译费,这种收费太不合理了。”郭女士说。

  吴先生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他需要开具的是两份无犯罪记录证明,“我开两份证明,只有名字不一样,其他内容都一样,但也都收了翻译费。”吴先生对此十分无奈。

  公证机关的“事实垄断”

  本报调查发现,北京每一家公证处挂在墙上的《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公布于1999年1月25日,由北京市物价局与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印发。而这份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是原国家计委、司法部于1998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至今已经使用了近15年。

  已使用15年的《标准》是否需要修改?4月18日,北京市司法局一位马姓工作人员对《华夏时报》表示,目前北京市没有重新为公证收费定价的计划。“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国家标准没有变动之前,我们无权改变。”

  “当前消费者对公证收费意见较大,发改委、财政和司法等部门应对公证收费标准的科学合理性进行研究,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刘俊海对此建议。

  刘俊海认为,公证收费应当采取比较公平的计时收费方式,即按完成此项公证花费的时间多少收费。发展与改革部门可以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制定计时收费标准。

  在北京,一套500万元的商品房,如果按现行标准2%收费,一纸继承或赠与公证就能收10万元。而事实上,500万元商品房的公证与50万元商品房的公证,公证处的工作量和花费的劳动时间基本是一样的。二者收费相差巨大,让消费者感觉很不公平。

  “高收费是垄断的产物。”在刘俊海看来,消费者对公证收费的不满,与公证机构的垄断有关。“我反对一个地区只设一个公证机构,因为这必然会产生滥用垄断地位现象。”

  全国政协委员翟美卿对此持相同观点。她在今年“两会”上提案建议修改《公证法》,以改变公证机构的事实垄断。

  翟美卿说,《公证法》规定公证必须由公证机构办理,实际上形成公证机构的垄断,而且现实生活中有大量强制公证的事情,公证机构收费又居高不下,因此她建议修改《公证法》,使民间机构也能提供公证服务,打破现有垄断格局。

 公证急需改革

  “公证机构目前受到的非议和质疑,都源于公证体系改革的不彻底。”一位要求化名的司法部官员孔兵(化名)表示。

  孔兵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用“畸形搭配”描述目前我国公证体系的现状。他说,我国最初的公证制度受苏联影响较深,奉行“国家公证处”的概念。改革开放后,公证处随着司法机关的恢复逐步建立,当时将公证机关定位为国家机关,享受国家机关的经费待遇,公证人员一律为国家行政干部。

  北京市公证协会监事长、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主任王士刚也向本报记者表示,公证改革最早始于1995年。公证处当时作为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也面临着改革的问题。于是,司法部在这一年的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提出公证改革的设想。

  从1995年起,公证开始“脱离”国家机关,向“社会公证保障体系”这个它原本的角色转变。只是,这次“脱离”不仅普通社会公众没有适应,在许多地方,公证处本身也没有完成“脱离”。

  在王士刚看来,改革的不彻底有多个原因,其一是,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或是当地政府部门不愿将公证机构放置于社会,同时也不愿意放弃公证收费这一巨大利益。其二,公证人员从内心并不支持推向社会的改革,不愿意脱离保障性更强的行政体制。

  孔兵介绍,这次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将我国的公证体系建设成像法国公证体系那样,典型的大陆法系公证体系,有独立、专职的公证组织形式,公证职能与公证组织形式达成机制平衡和功能协调。但结果却是,以用大陆法系的组织形式搭配了英美法系的公证职能,因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机制失衡和功能紊乱。

  最明显的一个后遗症是,被赋予公益服务职能的公证机构,在实行财政自收自支后,其“非营利性”被颠覆、走样。开拓“证源”成为自收自支的公证机构的主要工作,公证员千方百计“打通关系”,追求办证数量和收费业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公证处为了调动公证员的积极性,对分配方式改革,按公证员拉来公证的收费提成,提成比例是30%到50%不等,而后果是,偏重于拉证源,追求办证数量和经济效益,而罔顾公证的社会效益。”孔兵说。

  而被社会质疑的,还有公证机构准入门槛问题。据介绍,公证机构的设立,至今依然延续地域性划分模式,即一个县市原则上只设一个公证机构,这也使得公证机构在事实上形成了垄断。虽然事实上可能并非如此,但如此规定仍成为普遍质疑的焦点之一。

  “当前社会对公证行业的批评较多,司法部等监管部门下一步应提升公证行业的公信力,促进公证行业健康发展。”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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