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房交易,卖主索要“升值补偿”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3-10-20  /  浏览:2058 次  /  

 

  法律维权,判决合同有效

  今年普陀法院已处理类似房屋纠纷案件29起

  房屋交易后5年,卖主竟然索要一笔“升值补偿款”才肯过户。近日,普陀法院桃花法庭对桃花镇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作出判决并强制执行,买主成功维权。

  家住普陀桃花镇桃花新村的李某7年前从同乡陈某处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双方约定5年后过户。买了房子之后,李某忙着装修、入住,转眼5年就过去了,李某想应该跟陈某谈谈房屋过户这件事情了。

  今年4月,双方收到相关部门发出的准予转让通知书。但是,当李某提出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陈某的妻子朱某提出异议。她表示,过户可以,要交一笔3万元的“补偿款”,理由是近几年房价上涨很快,2007年,他们卖房时,出价太便宜了。

  李某拿出他和陈某签订的《房屋转卖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约定“以后如果办理房产证过户,甲方(陈某)应积极配合,做证费用由乙方(李某)自负”,但朱某坚持要加3万元才肯过户。李某遂向普陀法院桃花法庭提起诉讼。

  7月5日,桃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履行。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法庭判决后,陈某态度有所松动,但其妻朱某坚持要加钱才肯过户,无奈之下,李某申请了强制执行。上个月,法庭工作人员协同双方当事人到普陀区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据了解,今年1月至今,普陀法院共处理了类似房屋纠纷案件29起。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履行合同是双方必须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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